脑吸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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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6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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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94号

各市、县(区)人民*府,省*府各部门:


  血吸虫病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病。我省是全国血吸虫病流行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疫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年全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如期实现传播控制目标,血防工作迈进新的历史时期。但全省血防工作仍存在部分地区疫情不稳定、封洲禁牧等措施落实不彻底、血防项目整合不紧密、少数地区对血防工作滋生松懈麻痹思想、血防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健康江西”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到年,全省力争提前达到消除血吸虫病标准。为加快推进新时期血防工作进程,尽早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血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时期血防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关于血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控制疫情、缩小疫区、最终根治”的战略目标,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方针,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核心,以务实创新为动力,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防治,依法防治,全面加快血防工作进程,为改善服务民生、推进健康江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年,全省70%以上的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达到传播阻断标准,60%以上达到消除标准;到年,全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力争年全省达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


  二、进一步加强综合防治措施


  (三)统筹抓好综合治理。根据各地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府各部门作用,统筹安排血防治理项目,综合施策,保证血防工作最大效益。


  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血吸虫病流行动态,为综合治理项目提供决策依据;采取药物灭螺、地膜覆盖灭螺和易感环境改造等措施,有效压缩钉螺面积;治理农村饮用水和污染源,搞好血防知识宣传,引导群众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实施“水改旱”“水旱轮作”“挖池养鱼”和“蓄水灭螺”等,减少钉螺孳生面积。要积极实施以机代牛耕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引导和帮助农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到年,血吸虫病流行区家畜圈养率达到90%。


  水利部门要结合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灌排渠系新建和改造工程,采取防螺平台(带)、防螺隔离沟、抬洲降滩、改造涵闸、水淹灭螺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水系扩散,以实现防螺、灭螺。到年,有螺河道新建水利工程结合血防措施率达到90%。


  林业部门要结合抑螺防病林项目,在血吸虫病流行区适宜造林地带继续营造抑螺防病林,在湖岸、沟渠地带营造生物隔离带,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提升改造抑螺成效,建立林业血防生态安全体系。到年,抑螺防病林覆盖率达到95%。


  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办公室要结合统筹整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将有螺地区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优先区域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沟渠硬化、沉螺池建设等,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四)坚决控制传染源。血吸虫病流行区县、乡*府要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封洲禁牧长效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彻底淘汰牛、羊、马等家畜传染源,严禁复养现象发生。乡镇封洲禁牧办公室要严格执法,对违反禁牧规定的坚决处罚,属外地区养畜户来放牧的,暂扣家畜,并逐级上报县(市、区)*府协调处理。要加强禁牧督查,省*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血地办)至少每半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明查暗访,并通报暗访情况。县(市、区)要把禁牧工作质量与禁牧经费安排挂钩,根据全年禁牧工作考核情况,视情奖励和减扣乡镇禁牧经费,禁牧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五)严格大型建设项目卫生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流行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要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与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项目规划中及开工前未进行卫生评估的,*府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告知当地县级血防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六)加强联防联控工作。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和流行特点,进一步加强与浙、鄂、皖的省际联防联控工作;省内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不同行*区域,要开展设区市际和县际联防联控工作。联防联控地区要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技术交流,实施同步查灭螺、同步查治病、同步禁牧管理、同步环境改造、同步监测、同步健康教育等“六同步”工作方法;每年组织一次联防联控工作检查,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七)完善应急防控体系建设。各地要将血防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卫生应急体系整体建设范畴,加大血防应急能力建设力度,配备血防应急必需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医疗物资、检测仪器、个人装备。卫生计生和动物防疫部门要不断完善血防应急管理机制、预警响应制度和血防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本地无感染的急性感病例和病畜。


  三、进一步落实常规性防治工作


  (八)改进查治病和查灭螺工作。卫生计生和农业畜牧部门要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进一步改进传统的查治病查灭螺方法,提高工作效果,确保到年,人群血吸虫病筛查率达到90%,家畜血吸虫病筛查率达到90%,灭螺覆盖率达到90%。


  (九)提高疫情监测质量。建立健全以县为单位敏感、高效的监测体系,规范开展国家和省级监测点、渔船定点监测点、重点水域哨鼠监测点等各类监测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报病网络,医院作用。加强数据资料管理和疫情研判,为精准防治提供依据,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在重点环境和重要时段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和传播风险,规范处置隐患。


  (十)完善晚期血吸病虫患者救助机制。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后,剩余费用按规定在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卫生计生、民*、扶贫等部门要针对贫困晚期血吸虫病人情况,给予患者免费治疗和适当的生活救济,切实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十一)加强健康宣传教育。要树立大健康、大卫生理念,围绕“健康江西长镜头、江西血防进行时、感动江西奏鸣曲”三部曲,加强血防宣传教育。要突出抓好青少年学生、水上作业人员、外来旅游及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及时做好抗灾救灾和易感季节的科普宣传;要广泛运用
  四、进一步健全血防工作机制


  (十二)强化*府职责。血吸虫病流行区*府要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绩考核内容。各级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血地防领导小组)要建立领导小组责任制,签定责任书,聚力做好血吸虫病防控的各项工作,落实血防工作“四个一”,即:每年参加一次血防工作会议;进行一次血防工作调研;参加一次血防活动;为血防机构开展工作办一件实事。


  (十三)坚持“春查秋会”和工作督导制度。省*府血地防领导小组每年春季组织成员单位对血吸虫病流行市、县(区)完成血防工作规划及开展血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每年秋季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血地办每年安排人员对重点县进行驻点督导,年底组织对血防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十四)落实血地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制度。省*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血防重点县继续挂钩,配合当地*府解决血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技术、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每年对联系工作进行总结述职。


  (十五)坚持依法开展血防工作。严格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的方针、*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每年由省血地办组织各血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定期进行综合执法,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上述条例,对抗公务执法的,视情予以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保障工作


  (十六)加快血防机构基本设施建设。各级*府应加大投入,努力改善血防机构办公用房、医疗设备、实验室建设、野外作业公务用车等工作条件。各地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统筹安排血防机构建设内容,切实保证血防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十七)加强科研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血防科研基础保障,着力打造省级血防科研高端平台。积极引进和培养高科技人才,建强省级科研队伍,探索实施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科研动力。加强消除血吸虫病的科学研究,把血吸虫病防治技术研究纳入省级科技创新规划及相关计划指南,在诊断、治疗和防治方面推出一批新的防治技术和相关产品。


  (十八)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县(市、区)血防站(科)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制度,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从县域卫生医疗机构选调相结合办法,及时补齐优化血防专业技术队伍。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开展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血防工作队伍。


  (十九)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府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将血防工作经费列入财*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要按照当地人口每年每人1-2元以上标准安排血防专项经费;血吸虫病流行区县级*府必须全额保障血防人员的工资、绩效以及血防津贴等福利待遇;在血吸虫病流行县范围内的省、市农(垦)场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血防工作经费。要切实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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